近年来,一些不当的人为活动使秦岭森林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生态系统调节能力、水源涵养能力降低,生态景观破碎化。保护秦岭地理景观的完整性,维护秦岭生态系统功能的持续性,成为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我们必须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的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上升到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些重要论断,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要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秦岭北麓西安境内违规建别墅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切实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促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从科学立法的理论、国际社会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经验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出发,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要坚持区域整体治理、风险预防、严格执法的原则。
要坚持区域整体治理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要坚持区域整体治理。首先,应明确保护对象是一个区域。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应以一定区域为目标,从自然生态角度讲,包括水、土、气、热、生物以及矿产资源等;从社会角度讲,包括区域内的社会、经济、文化等,甚至包括适合这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等;从法治角度讲,以资源环境为核心的所有自然的、人为的因素均应纳入法律制度规范引导的范围,选择联防联控联治的制度安排。其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应是使秦岭区域内的各种生态要素、各种资源的主要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再次,法律法规制度的主要内容应明确各保护主体的权责,权利义务的安排应符合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需要构建起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明确各自责任,形成最大合力,开创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
要坚持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防与治的辩证关系,是现代化环境保护的灵魂。风险预防,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环境损害具有时滞性,损害后果短时间内不会表现出来,我们不能以风险的不确定性为由延迟采取行动。只要发现环境损害可能发生时,就应当采取相适应的环境风险预防措施。许多发达国家大都走过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前车之鉴,我们要走出一条有别于先期工业化国家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发展新路。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环境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环境法治建设步伐更快,且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我们的制度体系建设还存在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应坚持损害预防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遵循自然发展规律,进一步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要坚持严格执法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然而在实际中,一些地方存在环境监管执法不力、尺度不严等问题,致使源头治理的目标难以实现。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决策不能严格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的精神。有的地方政府对高污染企业挂牌重点保护,使“上令下从”流于表面,阻碍了我国环保法治建设的进程。另一方面,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较为突出。近年来,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办的案件中,有不少违法违规行为是环境执法方面的问题所致。这反映出严格执法原则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建立制度,还要强调制度的执行。
具体建议是:引入国际环境法的技术手段,建立专门的执行机构监督执行;正确理解执行与督察的关系,通过强化监督、督察来保证制度执行;明确执行监督、督察与源头治理的关系;坚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终身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作者:张忠潮 李晓 单位: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社会发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