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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丧失教师资格后将不得再当教师

日期:2018-10-25 11:33:08        来源:陕西教育新闻网    浏览量:

  10月19日,陕西省教育厅发出《关于做好依法丧失和被撤销教师资格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将不得再当教师,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两类人员将在3到5年内不得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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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需要备案、清理的对象为下列三类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依法应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且未满5年的人员;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受到处分未满3年的人员。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教师管理权限,在2018年1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单位1996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以来,上述三类备案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是已丧失教师资格及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是否已办理注销、撤销手续和收缴教师资格证书。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及时办理上述三类人员的教师资格注销、撤销手续,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持证者本人,并按规定收缴所发教师资格证书,在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注销或撤销其所取得的教师资格。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重新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人员,自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认定教师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将上述三种情况人员有关信息录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并报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经审批确认的备案对象,“信息系统”将自动按规定限制其今后再次认定教师资格。



责任编辑: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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