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师函【2018】47号文件
2018年8月28日省教育厅发文(陕教师函【2018】47号文件),同意将省教育学会培训活动纳入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
陕西省教育厅 陕教规范〔2018〕5号《陕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由省教育厅统一管理,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培训业务的职能科室(或指定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认定机构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学分构成及认定程序
第五条 教师每五年一个培训周期内须修满不少于120学分的培训课程。其中,集中培训必修30学分,远程培训选修40学分,校本研修必修50学分(每位教师每年校本研修最高计10学分)。
第六条 集中培训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各培训院校和机构承办,连续集中2天以上(含2天)的脱产培训。
国家及省级集中培训,由承办单位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定同意后登记学分。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市、县级集中培训,由市级机构统一向省级认定机构呈报培训方案、课程计划和《陕西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学分认定登记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登记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培训学分登记五年一个周期,由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分登记年度,每年3—4月份个人申报、学校、县、市逐级统计汇总,省教育厅最终审核认定。
每年3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向各中小学校公布上一年度每位教师培训学分登记情况,各校向全体教师公示。教师可在全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个人培训学分,打印培训证明。
第十四条 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和未经省教育厅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或民间组织所举办的教师培训,一律不予登记学分。在学分认定或登记过程中,各级登记人须签名确认,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已登记学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登记人与申报者均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全省通报。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应用
第十七条 具有教学名师、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荣誉称号的骨干教师,承担国家、省、市、县四级教师集中培训授课任务的一线优秀教师,参照集中培训的级别不同折算相应学分,分别以每1个学时,按照国家级0.5学分、省级培训0.4学分、市级0.3学分、县级0.2学分四个层次标准换算。
责任编辑: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