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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治理校园欺凌 共建安全阳光校园

日期:2018-05-30 15:10:13        来源:陕西日报    浏览量:

  校园欺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团省委日前公布的《陕西青少年社会抽样调查蓝皮书》中提到,打架、欺凌现象在中小学中时有发生。接受抽样调查的学生中,58.4%的初中生认为学校里存在同学之间的暴力事件,有39%的高中生表示存在社会人员与校内同学之间发生暴力事件的现象。

  防治校园欺凌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近日,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通过建立多方联动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我省预防中小学生欺凌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方案中明确,我省将通过成立防治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方法,综合预防和治理校园暴力,为孩子们打造安全、阳光校园。

  据了解,为落实《陕西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各学校结合实际,已经开始制定防治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强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防治工作,增强处置工作能力。各级教育部门主导成立各地以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治欺凌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中小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并向社会公布防治欺凌工作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法治副校长、教师、少先队辅导员、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专项负责欺凌事件的管理、调查、协调及处置等工作。

  如何从法治角度看待校园欺凌?5月28日,记者采访了代理过多起未成年人权益维护案件的赵良善律师。他表示,防治校园欺凌还需加强法治思维。

  赵良善认为,加强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维护,一是要加强立法,通过立法明确校园欺凌概念。校园欺凌的表现方式多样,分为语言行为及肢体行为等多方面,但现有法律没有明确标准界定哪些行为是欺凌行为,使各个主体对欺凌的概念认知不一。要通过立法明确校园欺凌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举证责任、法律后果。校园欺凌事件中,主体共有欺凌人、被欺凌人、各自监护人、教育机构、教育工作人员等。只有通过立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方能落实各自责任,避免因推诿导致的利益受损。要明确举证责任,这样有利于监护人在维权时有针对性地搜集证据,并让各主体能够预见行为结果,达到制约目的。二是建立第三方监督和保障机制,不定期对学校进行监察,一旦出现校园欺凌等事件,要及时解决,严惩不贷。要建立儿童欺凌事件报告制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沟通,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三是强化教育机构教育内容及目标,在学生日常学习中有针对地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明确是非对错、善恶美丑,从根本上降低校园欺凌及暴力可能性。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必须依法采取适当矫治措施;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儿童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学校在发现校园欺凌时应该积极处理,落实学校的监管义务。四是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多观察、多沟通、多陪伴,加强对孩子的管教,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看护教育工作,落实监护人责任。记者 张英
 

责任编辑:杨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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