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局长“退贿保乌纱”引发舆论争议

日期:2016-07-21 08:40:18        来源:西安商网    浏览量:

一起进入执行阶段的民事案件将榆林市榆阳区法院和纪委双双卷入舆论漩涡。

  榆阳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某接受案件当事人高某贿赂4.7万元承诺尽快执行民事判决。未料后来双方反目,高某将刘某举报至媒体并引发榆阳区纪委调查。此后,高某家人的银行账户收到了4.7万元退款。纪委由此认定,刘某虽有收钱行为,但并无主观故意,且退贿及时,不构成违纪。

  纪委的调查结论引发高某的极大不满。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领域认定的退贿行为需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案发后的退贿行为只能视为减轻处罚的因素,不能因此免责。

  胜诉方为求尽快执行两次行贿法官

  2013年4月,被告向原告高某借款230万元,并由两自然人做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担保人拒不还款。原告将二者诉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原告胜诉。

  判决生效后几被告均拒不执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及保全了担保人名下的两套房产,但法院并未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原告的儿子为此找到该院执行局局长刘某,2014年底在刘某办公室向其送了2万元现金。这一情况记者从榆阳区纪委得到了证实。

  本以为案子很快就能执行了,但半年过去仍无进展。2015年5月28日,高某又通过亲家朱某联系了中间人刘某某,通过向中间人转账的方式间接向刘某再次行贿2.7万元。但对这一细节榆阳区纪委并不认可。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中间人刘某某收到转账后并未将钱转给刘某。

  但高某的亲家朱某在一段给媒体提供的视频中说,刘某某收到钱后当着他的面给刘某打电话并开启免提模式,说高某又送钱给刘某,希望案子能尽快执行,一会儿就会把钱转至刘某账户。朱某称,刘某在电话那端说“好,好”,并提出执行回来后再拿20%提成。

  纪委调查结论引争议

  两次行贿后案件执行依然不顺利。高某称,刘某对此解释说,案件不由他一人说了算,正在走程序。后来又说,由于被告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已经移交到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民事判决暂时无法执行了。

  送出去4万多元却等来了这个结果,高某无法接受开始向媒体举报。

  当事人展示判决书和举报信

  2015年11月4日,华商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11月8日,华商网以《榆林一官员被举报收钱不办事》为题进行了报道。报道引起了榆阳区纪委的关注并介入调查。

  2015年11月16日,高某的亲家朱某的银行账户上收到柜台存现4.7万元。中间人刘某某告诉朱某,钱是他存的,刘某一直不同意收受贿赂,早就将钱退给了自己,只是由于一直有事耽误了给高某退钱。

  刘某某的证言得到了榆阳区纪委的采信。纪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对当事人刘某、中间人刘某某的谈话取证,证实了刘某虽有收取他人钱财的事实,但并无主观故意,且早已将钱退还中间人,是由于中间人的原因导致退贿间隔时间较长。纪委目前已经初核了结,结论是刘某不构成违纪。同时,案件已经移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查了解。

  对于纪委的调查结论高某表示无法接受:“最早的两万元是两年前直接送给刘某本人的,如今出了事却通过中间人退回,把责任完全推给中间人,这不是赤裸裸的逃避纪律和法律制裁吗?”

  退贿就能保住乌纱?

  退贿保乌纱在法理上能找到一定依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一位检察机关人士认为,对该规定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即使是参与制定《意见》的人也对该规定存有不同意见。结合反贪侦查工作实际,该规定对“及时”不加限定,有放纵犯罪之嫌,对反贪侦查工作存在一定误导。

  一位北京律师告诉记者,退贿分为上交和退还两种形式。上交即交给纪委或上级主管部门。退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如果行贿人给的是现金,应该直接退还给行贿者本人现金,并有可靠的第三人在场;如果对方直接转账存进个人账户,最好还用转账的方式转回到对方的账户。无论如何还,最好保留有直接或间接证据,以备后需。

  结合本案该律师认为,行贿人分两次行贿,一次为直接一次为间接,退贿也应该分开进行——直接收取的直接退还,间接收取的间接退还。更为重要的是,受贿人一定要在案发前退贿才能免责,而本案中媒体介入后行贿人才间接收到退款,应认定为迫于压力的行为。至于将延迟退款责任推给中间人,需要更多的第三方证据支持,比如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仅凭对当事人和中间人的谈话取证就做出结论很难保证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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