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明确了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依据、考核内容和问责程序等。对各乡镇党委、政府,有脱贫攻坚任务的县直部门、垂直双管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及下属事业单位,“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结对帮扶干部和村“两委会”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业务不精通、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任务未完成等5个方面19种情形予以问责。该《办法》规定,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第一次被评为较差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约谈;连续两次被评为较差的,在全县督查通报大会上公开检查;连续三次及以上被评为较差的,启动问责机制。脱贫攻坚问责结果,将作为该项工作考评、奖惩及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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