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教育网讯 近日,山阳县法院在开展执行攻坚“雪豹行动”中,依法决定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山阳县某中学教师阮某司法拘留十五天。
2011年4月10日,被执行人阮某以购买山阳县丰阳花园17号楼5单元7楼2号房屋资金不足为由,其用所购的房屋设定抵押,向山阳工商银行借款12万元。被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2011年11月12日与该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当日山阳工商银行向其发放了12万元借款。当时合同约定为10年(120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本付息,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即用该套房屋担保。2013年6月18日办理了抵押房屋的他项权证登记手续。
借款发放后,从首次还款日起已还48期,还款额为本金33776.81元,利息为24749.26元。从2012年起已长期出现逾期还款已累计32期。后又连续累计8期。截止2015年8月12日欠款本金为82648.72元,利息挂账,山阳工行无数次催要未果,逐诉至法院。山阳法院2016年6月23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山阳县工商银行与阮某的借款合同;二、由被告阮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天向原告还款82648.72元及利息和罚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阮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阮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履行判决义务。后阮某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判决义务。期间承诺也定了还款计划,后再就联系不上,找不到人,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躲避执行。“雪豹执行”活动开始后,执行法官通过多方努力找到阮某,但其仍然态度强硬,找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司法威严,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依法打击老赖,山阳法院决定对阮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处司法拘留15日,促使其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奉劝那些欠债不还的当事人,不要心存侥幸,对抗法律,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