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孩子入学的父母会承担法律责任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53户学生家长,就因为没有履行将子女送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职责而惹上“官司”。
2019年6月4日下午,兰坪县人民法院营盘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营盘中学七年级学生陈某辍学案,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管理的营盘镇人民政府对陈某的监护人提起诉讼,被告人当庭保证于6月17日送孩子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现场
这样的事例,在怒江州已不鲜见。该州在聚焦“两不愁三保障”推进精准脱贫中,全面推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官告民”机制,按照宣传教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四步法”,对不依法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招用未满16周岁少年儿童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导致适龄少年早婚的有关责任人,做到“应诉尽诉”,并加大申请强制执行力度,通过典型案例推动依法治教工作,使“官告民”案件真正起到一个案件影响一面、带动一片的作用。
怒江州是一个集边疆、山区、民族、贫困为一体的自治州。长期以来,受诸多因素影响,怒江州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发展。边远闭塞的环境,加上长期的深度贫困,人民群众对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全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辍学现象突出。面对严峻的控辍保学形势,怒江州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脱贫攻坚重大政治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强化依法控辍,取得明显成效。
2017年11月24日,兰坪县啦井镇新建村,一场巡回法庭的公开审理引来数百名村民旁听。为依法维护适龄少年儿童享受义务教育权益,啦井镇人民政府将5户学生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子女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这是我省首例因辍学引发的“官告民”案件,受到媒体广泛关注和报道,该案件也被评为当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例。
庭审现场
2018年3月,在总结兰坪县“官告民”案件的基础上,云南省教育厅联合省司法厅制定了依法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办法,形成了依法控辍保学“四步法”。2019年5月,怒江州制定了义务教育依法控辍保学“官告民”工作方案,通过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餐计划、实行14年免费教育、实施中职教育全覆盖、资助建档立卡户大学生、分类安置好入学和返校复学学生等措施,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应入尽入、应保尽保、应返尽返”的要求,紧盯“一个不能少”的目标任务,持续深入开展控辍保学“清零”行动,确保所有适龄人口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截至目前,全州累计送达起诉书76件,受理53件,审结24件,未审结29件。在已审结的24件中,13件通过劝返后,监护人同意送子女返校而撤诉;8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2件通过判决方式结案;1件因孩子已经入学,未移交强制执行。在未结29件案件中,通过法院和相关部门劝返,有5件因学生已重返校园准备撤诉,还有部分学生家长收到应诉通知后立即送子女入学,控辍保学“官告民”机制彰显出强大法律震慑作用。
巡回法庭开庭
案例一
今年15岁的余某乙系贡山县普拉底乡补久娃村时得小组余某甲的女儿,在就读八年级期间无故辍学。因余某乙未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原告普拉底乡政府工作人员和学校老师对被告余某甲反复做工作,但多次督促、批评、教育均无果,被告余某甲始终未履行将子女送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原告普拉底乡人民政府诉称,被告余某甲作为余某乙的法定监护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属于侵犯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违法行为。被告余某甲应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法定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余某甲承认自己没有尽到监督小孩上学的义务,放任小孩辍学外出打工的事实。由于其自身没有文化,也未能及时和小孩沟通,在收到起诉状后,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
通过法官现场释法说理,被告余某甲明白不送适龄孩子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通过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对返校时限作出承诺,由被告于 2019年7月5日前将小孩送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法官当场作出《民事调解书》。
巡回法庭开庭
案例二
2019年6月20日,福贡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走进子里甲乡俄科罗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案件。
原告子里甲乡人民政府在履行义务教育职责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子里甲乡俄科罗村呢机一组适龄儿童林某某,今年11岁,依法应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但林某某一直没有到校上学。原告对林某某的失学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对被告迪某某做了大量动员工作,被告迪某某仍然漠视其未成年子女林某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向被告迪某某送达《责令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果后,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迪某某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审判人员以案释法,对旁听人员、群众用傈僳语宣传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惠民政策,让家长和村民意识到,作为公民必须知法、守法,坚决摒弃厌学、读书无用论等思想。通过庭审,被告也明白了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履行义务,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