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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路扇老师耳光违法,但追究刑责要慎重。

日期:2019-01-09 08:08:34        来源:邓学平律师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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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拦路扇老师耳光”的视频被上传至网络后,迅速发酵。日前,河南省栾川县警方向媒体证实,“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的犯罪嫌疑人常某已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对常某进行网上追逃,并由杭州警方予以抓获。洛阳官方人士向媒体表示,警方会依法全面调查,做出处理。

  许多人认为,在马路之上公然殴打自己曾经的班主任老师,在道德上无法接受。还有人认为,教书育人,一定的管教手段在所难免。但对老师暴力体罚学生应当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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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曝光后,被打老师一方和常某一方各执一词。被打老师所在的学校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举报控告书。该校校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被打老师任教超过20年,曾获得全县优秀班主任等称号,之前无人反映张老师殴打学生。常某则自称曾被这位班主任踹头,其书桌也曾被班主任拉走。常某还有十多个同学愿意作证,证明这位班主任曾在课堂上殴打常某。还有媒体称,有近150名村民联合签名写信,证明常某平时为人仗义正直、乐于助人。

  很显然,双方都在尽力争取舆论支持。但是道德评判并非本案处理的关键。部分教师的管教方式或许确有不当,甚或如常某自己所说,曾经被这位班主任老师殴打责罚,但这并不构成常某20年后拦路殴打老师的正当理由。对于这样一起引发公众关注的恶劣案件,当地警方严格执法的初衷和本意无可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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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是,常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并非真的是一个箩筐,啥事都能往里面装。从主观意图看,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系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目的,对外表现为无故生非或者借故生非。从客观行为看,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或随意殴打他人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案中,常某事出有因,是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报复行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故生非或借故生非的主观要件。“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文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常某殴打老师的行为显然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进行类比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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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是,本案的行为达不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是一个法律标准而非道德标准,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的限定。比如: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仔细对照便可发现,除非被打老师的人体损伤已经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等级,否则常某的行为很可能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入罪标准。

  常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可对其做出行政拘留的处罚。而对于寻衅滋事罪的定性,当地警方的公开回应也有所保留,仅表示“目前案件尚未定性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还要看进一步调查的情况”。相信警方后续会循事实和法律进行处理,既不人为拔高定性,又不轻纵常某的暴力恶行。






责任编辑:祁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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