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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

日期:2019-02-12 08:40:14        来源:中新网陕西    浏览量:

  两部门: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科学伦理审查和监管

  中新网1月30日电 据科技部网站消息,日前,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有关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须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相关单位建立资质合格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须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相关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伦理审查和监管。

  《通知》要求,整合精简各类报表,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精简过程检查,按照任务书约定,在关键节点开展里程碑式管理,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通知》指出,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由项目牵头单位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备案。

  《通知》强调,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按照分类评价的要求,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不将“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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