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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

日期:2019-08-14 19:29:53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浏览量: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有关部署要求,切实解决自治区党委巡视高校发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各级党委(党组)和各高等学校党委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好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落实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各高校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健全全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以及“三重一大”等议事决策规则。设区市党委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若干措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6月28日

  一、学校党委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

  (一)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二)高等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6.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德树人全过程。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网络阵地建设,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7.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地方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8.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建设担当为要、实干为本、发展为重、奋斗为荣的领导班子。

  9.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持之以恒推进正风反腐。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10.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支持统一战线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11.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科协、社科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12.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二、校长要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职责

  (四)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五)校长的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其他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进一步规范决策机制与议事规则

  (六)高等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凡属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需提交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会”)或常委会讨论决定。

  (七)学校党委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1.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要决定、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3.讨论和决定学校党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4.讨论和决定学校的办学定位,讨论通过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5.讨论和决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和换届方案。

  6.选举党委常委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7.讨论和决定常委会和纪委提交的有关重要事项。

  8.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全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全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全会由常委会召集,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坚持一事一议。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八)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1.讨论决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传达贯彻学校党代会、全会的决议和决定。

  2.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干部推荐工作。研究决定人才工作的重大事项。

  4.研究决定学校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德育、党风廉政建设、基层党建、安全稳定、统战、群团组织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学校重要表彰及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审议常委会向全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年度预决算、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学校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决定。

  6.听取下级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汇报,研究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应由常委会决定的违纪违规干部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8.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不设常委会的党委,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参照常委会有关规定执行。

  (九)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工作部署,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以及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等。

  4.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基本建设、重大投资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5.研究处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外事、安全、稳定、学生、德育、招生、就业等工作的具体事项。

  6.听取和审议院(系)、工作部门及直属、附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7.审定校长向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8.研究处理其他行政工作事项及突发事件等。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包括列席人员在内的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十)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对于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全会(常委会)进行决策前应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进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实行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实行学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全会、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制度。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十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1.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谈心谈话制度,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十二)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十三)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问题解决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十四)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选好配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要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十五)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院(系)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十六)建立健全逐级工作报告制度。常委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分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副校长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分管工作组织实施情况。校长定期向党委报告贯彻执行党委(常委)会议决策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述廉、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党委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十七)设区市党委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定期对高等学校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进行检查,将其作为巡视工作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巡视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党委决议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成员的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自治区所属成人高等学校参照本《若干措施》执行。




责任编辑: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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