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太村镇甘坡村4组土地调整调查 - 深度报道 - 新西部教育网

旬邑县太村镇甘坡村4组土地调整调查

日期:2018-05-07 15:03:28        来源:陕西农村网-陕西农村报    浏览量:

村民强分村民土地

——旬邑县太村镇甘坡村4组土地调整调查

  陕西农村网-陕西农村报咸阳讯(记者 王琦)“村民代表”强行调整划分村民土地。镇村干部既明知此举违反政策又事先知情,不仅不予制止,反而以“只要群众不闹,不告便可”给以默许。当“失地”村民向镇村干部求助时,一句“未参与,没法管”让村民窝心不已。4月27日,再提此事,旬邑县太村镇甘坡村4组的村民文书乾不禁老泪纵横。

“确权本是国家发的,国家都说30年不变地,他们却不承认”,文书乾愤懑不已。

“确权本是国家发的,国家都说30年不变地,他们却不承认”,文书乾愤懑不已。

  “村民代表”遭质疑

  甘坡村是旬邑县太村镇的一个自然村,该村第4小组共有18户70余口人。2016年,一加气站落户4组,征用该组文书乾等5户(24.7亩)和村上机动地(10.7亩)共34.7亩地。

  关于此块地征地款分配方案,村民文双某等3人提出,征地款按现有人口平分;剩余土地按现有人口人均1亩地重新进行调整。

  4月27日,该组村民文长生向记者反映,文双某、文常某、文长某的“村民代表”是自封的。其中文双某一户原本是3组村民,现虽落户4组,其耕种的土地全部都在河对岸的3组。因其家中人口较多,若按人口平均分配征地款,对其大为有利,而且重新划地对其也是有利无害。于是,其同户里人口较多的文常某、文长某,以“村民代表”的身份,不顾《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十九大提出的土地承包期再延30年的政策,强行划分土地。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稳定农村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已确权的土地被强分

  “这些地不是我偷的也不是我抢的,是国家给我确了权的,确权本也是国家发的,国家都说30年不变地,(文双某)他们却不承认”。27日中午,提起土地被强分一事,今年66岁的文书乾不禁老泪纵横。

  “征地款被平分,剩下的地还被划走。一个萝卜两头切,他们咋能这样?”文书乾愤懑不已。他指着确权本说,他家原有4口人,3块地,共10.37亩。其中一块被加气站征用了;另外一块地6.5亩,(他家现有3口人,按人均1亩重新划分)3.5亩被文双某等人划走。

  4月初,文双某等人找文书乾交涉分地事宜,文书乾拿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土地。第二天,这几人还是拉着尺子将文书乾的3.5亩地划走了。时隔一周,当天参与划地的文益某将这3.5亩地种上了地膜玉米。同日,文书乾分别给副镇长牛宝西,包村干部张新龙,村主任文西峰打电话,得到的答复是“未参与,没法管,自行协商处理”。

这块确权给文书乾的6.5亩地,右边已经种了地膜玉米的,就是被强行划走的3.5亩地

这块确权给文书乾的6.5亩地,右边已经种了地膜玉米的,就是被强行划走的3.5亩地

  民不告,官不究

  4月27日下午,记者在太村镇政府见到了甘坡村的包村干部张新龙和村主任文西峰。他们一致说法“一直不同意,包括镇上主要领导都不同意这些人私自重划土地。违反政策的事(30年不变地),肯定不能同意”。

  张新龙说,文双某等几位村民从去年年底就讨论要重新划分4组土地,他当时坚决不同意,但这几位村民表示能分下去。由于这几人的坚持,他也就慢慢妥协了,但前提是必须家家户户同意,有一家不同意都不能变,而且必须看到各户签字才行。

  事实上截至记者采访当天,张新龙并没有看到村民签字同意的证明。

  村主任文西峰也表示一直不同意分地,曾劝阻过多次,但是阻止不住。针对其他村民质疑他当天在划地现场,他回应那是在观望。他说:“我就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看到底能不能分下去。只要没人告就行,实际上,当天确实没人告”。随后,他将结果汇报给了该镇副镇长牛宝西。了解到当天分地顺利,牛副镇长也没再多问。

  此二人承认文书乾就此事找过他们,但由于是村民代表自行研究的事,他们未参与,没法管。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村民代表”为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视而不见,采访中镇村干部对土地政策也有明确认识,但其“民不告、官不究;民告了,官也不究”的态度,和其认识却是大相径庭,让“失地”村民感到无助又无望。

 

责任编辑:刘鹤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 友情链接
新西部教育网 建站时间:2006-3-28 陕ICP备06007801号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万博网络
站长QQ:596104684 站长邮箱:newwestedu@163.com 联系电话:029-8552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