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初,左先生专门来到这家地毯公司的门店,一名姓张的业务员带着左先生在店里看好颜色谈好价钱,为了方便联系,这名张姓男子还留了一张名片,随后左先生就返回延安测量地毯的具体尺寸。
左先生:“尺寸报给他之后等了三四天时间,他一直给我说备货,结果一直不给我发货,到了我(装修的)最后一天,我那边工地停着,等了一段时间都等不上。等了有四五天,就等地毯,还等不上,我着急了就给他打电话,到最后就不接我电话了,说他处理不了这个事情了。”
左先生说,张某提供的名片上,电话传真号码都和这家地毯公司一致,并且显示张某的职务是该公司的副总经理。5月23号,左先生再次来到位于西安北郊的这家地毯公司。
左先生:“我在他店里面找的这个人,在他店里选的地毯,订的地毯,今天过去承认都不承认了,不是他店里的员工了。” 地毯公司一名负责人在电话中说,张某确实和店里有过合作,但他们现在也联系不上对方。某地毯有限公司西安西部建材城店负责人:“张光辉不是我们员工,人家四处调货呢,从谁家各家调货走货呢,他给我们钱我给他货,就这样。” 记者:“他给你店里以前有个合作没?” 某地毯有限公司西安西部建材城店负责人:“以前有过合作么,人家从我们店里出货,他给我交钱就行了么。” 记者:“有没有你们内部的订单么?” 某地毯有限公司西安西部建材城店负责人:“没有,我给你说,我还找他呢,他欠了我四十多万。” 记者:“这个订单就没产生?” 某地毯有限公司西安西部建材城店负责人:“我们不知道这个事情,想着他就是带朋友过来,他也没给我说怎么一回事。”
记者了解到,在地毯行业,有些业务员并不隶属于哪些公司,而是会同时为多家公司拉客户,签合同,而绝大部分店面也对这种行为是默许的。记者咨询律师后了解到:虽然这起事件中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交易形式,构成事实合同。同时,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默:“现有的这些,比如说名片,比如说你带我去公司看货,公司老板是认可看货行为的话,这一系列的事件,给消费者造成的一种印象就是,你应当是有权利代表这个公司给我签订合同的,如果说消费者有这样的理由,相信他的代理行为,这个代理行为应当是有效的,代理行为一旦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记者:“就是这家地毯公司?” 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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