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晚20时许,龙某在富县上城花园工地门口,看见蔺某一人路过工地,便尾随其后,行至过水桥前北岸的桥洞下时,龙某冲上前去用右手抓住蔺某的头发,左手抢其手中的挎包,未抢到挎包后便在蔺某的左手背咬了一口,并向蔺某索要钱。蔺某两次共给龙某现金 950元,随后趁机向上城花园方向跑去,龙某抢到钱后逃离现场,所抢950元钱已被其挥霍一空。
同年9月24日晚21 时许,龙某发现张某和李某两位妇女从上城花园工地经过,便尾随其后,过了监军台过水桥前的桥洞后,龙某上前用两手各抓住张、李二人的头发,将张、李二人先后推倒在地,在撕打过程中龙某向二人要钱,得知两人没钱后,龙某便向二人索要手机,张某和李某便将各自的手机交给龙某。拿到手机后,龙某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两部手机价值79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龙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曹静